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,每人限購乙戶。
適用建物修正為限於93年11月20日(含)以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及新屋,且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應登記含有「住宅」或「住」字樣者外,其他條件維持不變。
3.36%(即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手續費1%減政府固定補貼年率0.125%)
最長20年,含寬限期3年(只付息不還本金),第4年起依年金法於剩餘期限內平均攤還本息。
貸款期限最長20年,惟展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,且補貼期限仍為20年。
台北市每戶最高可貸250萬元。
台北市以外地區每戶最高可貸200萬元。
本貸款專案可與政府其他優惠房貸(如國宅、勞工及公教住宅等貸款)搭配使用,惟不得搭配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及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貸款。
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,在當地設有戶籍。
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。(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受此限:
1. 年滿40歲無配偶者
2. 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。)
3. 本人、配偶、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,均無自有住宅者。
4. 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。
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,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.575%計算機動調整,超過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,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.9%機動計息。
國宅貸款為售價85%,最高貸款額度為220萬元 。
最長為30年,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為5年。
國宅住戶於住滿一年後可轉售、贈與或交換,承受人符合國宅承購者,亦可續借國宅貸款餘額。
對於有購屋能力的無住宅家庭,則給予購置住宅
30,000戶
2.86%;弱勢族群2.285%
每戶額度兩百二十萬,不限首購
本項住宅補貼採用評點制,對於收入較低及具備弱勢條件者(如社會救助法審核列冊之低收入戶、身心障礙者、獨居或與配偶同住且無子女或有子女但無撫養能力的老人、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、單親家庭、因重大疾病致長期失業者、原住民、重大災害災民),於評點時都將給予較高的分數,另在貸款的部分,亦將提供較優惠的貸款利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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